大厂供销合作联社:
你社于1992年以划拨方式获得了位于大厂镇洪塘处的国有商业用地使用权,面积共计164.79㎡(折合0.24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经2018年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收回该宗面积为164.79㎡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你社持有的丹国用[1993]字第01010130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将按照《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丹县乡镇及县城区新基准地价的通告》(丹政发〔2016〕45号)确定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测算,给予你社相关补偿,用于缴纳你社职工养老保险。
特此通知
南丹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县法院、检察院。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