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6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经2018年第六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我县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5项,调整设定依据、法定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共 13 项,依据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的事项共3 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单位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单位要贯彻落实,及时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进行调整,做好上下衔接,及时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调整到位、落实到位、监管到位,切实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同时,各有关单位务必加强后续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附件:1.南丹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5项)
2.南丹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3项)
3.南丹县人民政府依据桂政发〔2017〕54号设定为行政
许可事项的目录(3项)
南丹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附件1
南丹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发〔2017〕46号、桂政发〔2017〕61号取消审批后,我县不再实施,县水利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国发〔2017〕46号、桂政发〔2017〕61号取消审批后,我县不再实施,县水利局要制定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并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3 |
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 |
省、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 |
国发〔2017〕46号、桂政发〔2017〕61号取消审批后,我县不再实施,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在渔业船舶出厂检验环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检查渔业船舶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的环境和条件,并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电台使用的频段、呼号等信息。2.在渔业船舶营运环节,要加强对渔业无线电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4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国发〔2017〕46号、桂政发〔2017〕61号取消审批后,我县不再实施,县文广新体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
5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发〔2017〕46号、桂政发〔2017〕61号取消审批后,我县不再实施,县林业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进行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附件2
南丹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3项)
调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 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依据 |
处理决定 |
---|---|---|---|---|---|---|---|---|
1 |
D0100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令第6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15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表审查10个工作日,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 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20个工作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 |
D06041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个人 |
核发1个工作日;审验1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核发:考试合格当日;审验:1个工作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 号)”。 |
3 |
D06048 |
普通护照签发 |
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个人 |
15日,经批准可延长至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8号) |
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4 |
D0800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社会团体 |
筹备批准:60日;成立登记:30日;变更、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成立登记:60日;变更、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 |
5 |
D12018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企业、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60个工作日”;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调整为“《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6 |
D1300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重新审核:1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重新审核:10日”。 |
7 |
D13006 |
排污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20个工作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20日”,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调整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
8 |
D15026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企业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接到报告24小时内”;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
9 |
D2000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
设置审批:30日;执业许可证核发:45日;校验: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30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10 |
D2000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
设置审批:30日;执业许可证核发:45日;校验:20个工作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45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11 |
D27039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
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20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
12 |
D25007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自治区工商局及其授权的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决定》(国发〔2013〕19号) |
外国企业 |
设立为15日;变更及注销为10日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 |
自治区工商局未授权南丹县开展此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行政许可动态调整规定,从南丹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删除。 |
13 |
D25008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自治区工商局及其授权的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决定》(国发〔2013〕19号) |
外国(地区)企业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自治区工商局未授权南丹县开展此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行政许可动态调整规定,从南丹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删除。 |
附件3
南丹县人民政府依据桂政发〔2017〕54号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
(共3项)
序号 |
桂政发〔2017〕54号附件2序号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依据 |
1 |
3 |
G32003 |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 |
5 |
G30001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食品小作坊 |
10个工作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3 |
6 |
G30002 |
小餐饮登记 |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小餐饮 |
10个工作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县法院、检察院。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