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正文
丹政办发〔2018〕43号关于印发南丹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6-22 09:42:42       点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丹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9

 

 

南丹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下文简称社会救助事项)审核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探索行政审批接、放、管、服工作要求河池市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河民发〔20188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定从20186月起将全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在全县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将原来由县民政局承担的社会救助事项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切实扩大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政策执行和服务群众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对下放到乡镇的社会救助事项审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革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乡镇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制度。

三、权限下放内容

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

四、工作方法

(一)加强领导,有序下放。坚持政府主导,规范有序地将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一是由县民政局承担的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二是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社会救助审批工作

(二)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县民政局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桂民发〔2016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发〔2017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3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17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河政发〔201747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169号)等系列文件精神,指导乡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细化操作流程,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救助对象认定水平。

(三)完善信息数据,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县民政局要加强与自治区民政厅、市民政局的联系,及时指导乡镇理顺下放后社会救助无纸化网上审批改革工作。

五、领导小组及部门职责

为加强对全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改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南丹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员名单如下:

      长:覃康平  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龙照国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长:梁彩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林长智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莫洪东  县政府办副主任、扶贫办主任

田开亮  县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卢荫安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傅  钢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

韦东昌  县民政局局长

劳冬玲  县财政局局长

田景超  县审计局局长

黄秀月  县农业局局长

杨  立  县卫计委主任

邹芳全  县教育局局长

韦秋定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

冉秀书  县编办主任

崖榕枝  县统计局局长

陆俊飞  县法制办主任

吴华菊  县民政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韦东昌同志任,副主任由吴华菊同志兼任,成员由民政局办公室、低保股、核对中心等相关股室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抓好综合协调,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流程,培训、指导监督乡镇开展工作

民政局:负责制定县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提交的社会救助对象花名册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救助金,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加强对社会求助工作和救助资金的监管,会同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按时完成新增对象30%的入户核查任务;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培训。

县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保障供给和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必要的工作业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

监察委、审计局:负责牵头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县扶贫办:负责做好扶贫政策措施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民政社会救助对象积极发展生产,实现增收脱贫

县编办、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乡镇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的调研,提出进一步加强乡镇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县农业、卫生、教育、住建、法制、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规范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组织人员做好社会救助的管理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批,以及经济状况核对、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做好工作经费的测算分配方案,及时对民政办公设备进行更新维护,确保信息数据的上传和平稳安全运行。

(社区)委员会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协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受理困难村(居)民委托代为申请社会救助申请;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对象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6月19日到6月30日)。组织召开全县动员会议部署安排工作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7月1日至12月20日)。各乡镇要认真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要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县民政局要对各个环节工作做好指导,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以推进工作协调发展。

(三)评估总结,深化提高阶段(2018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乡镇要认真总结工作的做法及成效,于201812月底前向县民政局报送工作评估总结报告县民政局要做好汇总上报,年底进行交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不断规范审核审批改革工作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是在上级业务部门支持鼓励下,针对社会救助对象分布面广、工作量大而进行的创新改革。此项改革将有效解决县、乡两级低保工作权责不一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基层乡镇工作人力不足特别是过去由12个民政助理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弊端,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度。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审批权限下放乡镇的重大意义,将审批权下放工作列为当前民政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部署思路和要求,及时启动下放、承接、监管等工作,根据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同时做好相关工作材料的收集整理,确保工作取得成效。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充实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确保工作实施顺利。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通过村务公开、发放资料、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做到政策入村入组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有关工作的要求及申报程序。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对乡镇干部以及村两委工作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是加强督促指导。县民政、财政、统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工作,经常深入乡镇进行调查研究,特别是要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发现和培育典型,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1.南丹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受

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2.南丹县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下放乡镇受

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3.南丹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审批权下放乡镇受理审

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4.南丹县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乡镇受理审核审批操

作细则(试行)

 

 

 

 

 

 

 

 

 

 

 

 

 

 

 

 

附件1

 

南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桂民发〔201679号)和《河池市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项审批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河民发〔20188号)精神,通过优化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便民、惠民效果更加明显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审核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享受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具有本县户籍;

2)申请前6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当月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

2.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由经办人员在低保信息系统填写),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学生在校就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证等;

3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不能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但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在村(居)设点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的方法将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工作延伸到村(居)一级。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核查、评议和审核

1.组织入户调查和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包括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无纸化的低保申请表)上分别签字。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2.组织民主评议和签署审核意见公示。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包括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组织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召开民主评议会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分之一对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在取得申请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审批

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拟审批保障对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必要时在申请人所在自然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从低保信息系统导出)签批,在政府门户网站等长期公示低保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和保障金额等)。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抽查

镇人民政府要于每月10日前向县民政局提交当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低保金数额清单。县民政局要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低保金数额清单进行随机抽查核实,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或虚报冒领等行为。

县民政局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过程等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三、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应及时向财政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救助金数额,按月通过银行足额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

其它规定

(一)分类施保

低保审批认定过程中,要按照城乡低保对象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及低保家庭成员构成的情况实行多层次的保障标准和多种类的保障措施,对低保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市和县相关文件规定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ABC三类对象。其中A类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B类为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C类为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

(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2次。可每半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并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信息,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脱贫续保渐退

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做好脱贫低保户续保、渐退工作。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要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且继续享受的低保金标准不变的,可不用再次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公示的办法进行核定是否符合条件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对于剔除低保金后家庭人均收入明显超过低保保障标准和家庭财产状况明显超出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按程序要求及时进行清退;对于剔除低保金后家庭人均收入刚好超过低保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需要刚性支出较多的低保家庭,进行综合评估,做好渐退工作。

 


 

南丹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

流程图(试行)

(受理审核审批时限控制在25个工作日内,不含抽查、资金发放环节时间)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适用审批权下放乡镇)

受理时间:           

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

申请人

 

户籍地址

 

现住

地址

 

联系

电话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

 

入户调查情况

家庭

人口

 

申请享

受人口

 

房屋

套数(套)

 

房屋面积(平方米)

 

房屋

性质

 

房屋结构

 

耕地

面积(亩)

 

林地

面积(亩)

 

 

 

 

 

 

 

 

 

 

 

 

 

 

 

 

 

调查员(不少于2 人,至少1名乡镇干部)

(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前一日家庭存款现金总额

 

手机数(台)

 

电脑(台)

 

冰箱

(台)

 

彩电(台)

 

空调

(台)

 

其他

家电

 

船只数(辆)

 

大车数(辆)

 

小车数(辆)

 

农用车数(辆)

 

摩托车数(辆)

 

其他(如收割车…..)

 

年总收入

 

年工资

性收入

 

 

年经营

纯收入

 

年转移

性收入

 

年财产性收入

 

年其他收入

 

低保领取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共同生活家庭成 员

家庭

成员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性别

民族

婚姻

状况

工作单位

(就业情况)

残疾

等级

重病

常见病

或慢性病

上月

水电费

上月

通迅费

是否与申请人户口在一起

 

 

 

 

 

 

 

 

 

 

 

 

 

 

 

 

 

 

 

 

 

 

 

 

 

 

 

 

 

 

 

 

 

 

 

 

 

 

 

 

 

 

 

 

 

 

 

 

 

 

 

 

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工作单位(就业情况)

是否是低保对象

非共同生活原因

 

 

 

 

 

 

 

 

 

 

 

 

 

 

 

 

 

 

 

 

 

以上情况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有骗取社会救助资金行为的,本人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                          年    月    日

是否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需备案对象及备案情况

 

民主评议意见

(由乡镇干部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

委托核对信息反馈情况

乡镇民政办初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拟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公示(7天)

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经本民主评议小组评议(评议申请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真实性、完整性)              

评议小组成员:

 

年  月  日

核对信息平台数据情况有(无)差异(如有差异的请列出具体差异情况):              

 

 

信息查询员: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申请人家庭符合城市(农村)低保条件,建议   (A、B、C)类低保家庭,每人每月补助   元。

 

经办员:

 

年  月  日

拟同意民政办意见,该申请家庭共   人从      月起享受城市(农村)低保

 

乡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日至         日公示。群众无异议。

 

公示记录员:

 

年  月  日

同意分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南丹县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下放乡镇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特困人员审批权下放乡镇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发〔201763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河政发〔201747号)和《河池市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河民发〔20188号)精神,通过优化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便民、惠民效果更加明显,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审核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1)具有本县户籍

2)无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

4)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有义务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学生证明等身份证明;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疾病证明书(病历)等无劳动能力证明;

3)本人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

申请人应当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村(居)委会不能直接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在村(居)设点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的方法将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工作延伸到村(居)一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核查、评议和审核

1.组织入户调查和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包括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无纸化的特困申请表)上分别签字。完成申请人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2.组织民主评议和签署审核意见公示。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办人员(包括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组织村(居)党组织和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召开民主评议会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分之一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在取得申请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审批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拟审批救助对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必要时在申请人所在自然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广西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从信息系统导出)签批,在政府门户网站等长期公示特困人员情况(救助金额等)。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抽查

乡镇人民政府要于每月10日前向县民政局提交当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放特困救助供养金数额清单。县民政局要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放特困救助金数额清单进行随机抽查核实,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或虚报冒领等行为。

县民政局要同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过程等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三、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应及时向财政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数额,按月拨付特困救助供养资金。

其它规定

(一)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由镇人民政府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实施。有条件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项以上3项以内(含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1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村(居) 民委员会、委托监护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三)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5)特困人员连续一年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停止救助供养待遇。再次取得联系的,应重新申请认定,停止期间的救助供养金不予补发。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南丹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

流程图(试行)

(受理审核审批时限控制在25个工作日内,不含抽查、资金发放环节时间)

 

 

 

 

 

 

             

 

 

 

 

                                             

 

 

 

 

             

 

 

 

 

 

 

                 

 

 

 

  

 

 

 

 


 


 


 

Scan


 

附件3

 

南丹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审批权下放

乡镇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增强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桂民发〔2013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1748号)和《河池市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河民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通过优化受理审核审批程序,突显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便民、惠民效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提出

1.申请条件。

具有本县户籍的以下人员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3)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2.申请程序。

申请医疗救助的城乡居民,应当由患者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其银行账号复印件各一份,属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同时要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困难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并经村(居)委会调查初审签署意见;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由保存原件的单位加盖公章);

3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审批单、大病保险理赔单或其他商业保险理赔单、其他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证明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医疗救助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核查和审核

1.织入户调查和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包括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民政府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上分别签字。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2.住院医疗救助金可以实现即时结算且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无需办理审批手续,由县民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确认后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三)审批

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拟审批救助对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必要时在申请人所在自然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广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审批表》签批,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抽查

镇人民政府要于每月10日前向县民政局提交当月医疗救助对象名册和拟发放医疗救助金数额清单。县民政局要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医疗救助对象名册和拟发放医疗救助金数额清单随机进行抽查核实,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或虚报冒领等行为。

县民政局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审批医疗救助过程等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三、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应及时向财政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医疗救助对象名册和拟发放医疗救助金数额。


南丹县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试行)

 

 

 

 

 

 

 

             

 

 

 

 

 

                                             

 

 

 

 

             

 

 

 

 

 

                 

 

 

 

 

 

 

 

 

 


 


 


 

广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适用审批权下放乡镇)

受理时间:           

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

申请人

 

户籍地址

 

现住

地址

 

性别

 

联系电话

 

入户调查情况

对象类别(打

? 低保对象 ?特困对象  ?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 建档立卡贫困户  

 

患病病种

 

住院发票总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总额

 

大病保险补偿金额

 

商业保险和医疗捐助资金

 

个人自付费用

 

年总收入

 

年工资

性收入

 

 

年经营

纯收入

 

年转移

性收入

 

年财产性收入

 

年其他收入

 

救助金额领取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共同生活家庭成 员

家庭

成员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性别

民族

婚姻

状况

工作单位

(就业情况)

残疾

等级

重病

常见病

或慢性病

上月

水电费

上月

通迅费

是否与申请人户口在一起

 

 

 

 

 

 

 

 

 

 

 

 

 

 

 

 

 

 

 

 

 

 

 

 

 

 

 

 

 

 

 

 

 

 

 

 

 

 

 

 

 

 

 

 

 

 

 

 

 

 

 

 

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工作单位(就业情况)

是否是低保对象

非共同生活原因

 

 

 

 

 

 

 

 

 

 

 

 

 

 

 

 

 

 

 

 

 

以上情况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有骗取社会救助资金行为的,本人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                          年    月    日

是否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需备案对象及备案情况

 

民主评议意见

(由乡镇干部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

委托核对信息反馈情况

乡镇民政办初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拟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公示(7天)

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经本民主评议小组评议(评议申请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真实性、完整性):              

 

评议小组:

 

年  月  日

核对信息平台数据情况有(无)差异(如有差异的请列出具体差异情况):              

 

 

信息查询员: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申请人家庭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建议给予救助   元。

 

民政经办员:

 

年  月  日

拟同意民政办意见,建议给予救助助      元。

乡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日至         日公示。群众无异议。

 

公示记录员:

 

年  月  日

同意分管意见,给予救助   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南丹县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乡镇受理

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河池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河政发〔20169号)和《河池市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河民发〔20188号)精神,通过优化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使临时救助政策便民、惠民效果更加明显,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审核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条件。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无法获得补偿、赔偿,以及经救助或获得补偿、赔偿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一次性生活救助。

1家庭对象。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居住证,因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居住证,因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引导到当地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或者给予应急救助。

2.申请程序。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主动受理。对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在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须填写《广西临时救助申请表》,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学生在校就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证等。

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因病治疗费用、低保家庭因生活支出突然增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证明材料。

临时救助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和核对

1.组织入户调查和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包括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上分别签字。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2.组织民主评议和签署审核意见公示。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经办人员(包括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组织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召开民主评议会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分之一对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在取得申请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审批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拟审批救助对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必要时在申请人所在自然屯)对拟批准的临时救助家庭或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广西临时救助申请表》签批,在政府门户网站等长期公示临时救助家庭或个人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和救助金额等)。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抽查

镇人民政府要于每月10日前向县民政局提交当月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和拟发放救助金额清单。县民政局要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和拟发放救助金额清单进行随机抽查核实,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或虚报冒领等行为。

县民政局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审批临时救助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三、资金发放

民政局应及时向财政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临时救助花名册和拟发放临时救助金数额,及时拨付临时救助资金。

 

 

 

南丹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试行)

 

 

 

 

 

 

 

             

 

 

 

 

 

                                             

 

 

 

 

 

 

  

 

 

 

 

 

 

 

 


 

广西临时救助请审批表(适用审批权下放乡镇)

受理时间:           

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

申请人

 

户籍地址

 

现住

地址

 

联系

电话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

 

入户调查情况

家庭

人口

 

申请享

受人口

 

房屋

套数(套)

 

房屋面积(平方米)

 

房屋

性质

 

房屋结构

 

耕地

面积(亩)

 

林地

面积(亩)

 

 

 

 

 

 

 

 

 

 

 

 

 

 

 

 

 

调查员(不少于2 人,至少1名乡镇干部)

(签名):

 

 

年    月    日

对象类别(打

? 低保家庭对象   ? 非低保家庭对象  ? 低保个人对象   ? 非低保个人对象    ?特困对象  ? 其他对象

事件类别(打

? 火灾   ? 交通事故   ? 重大疾病

患病病种

 

个人自付费用

 

年总收入

 

年工资

性收入

 

 

年经营

纯收入

 

年转移

性收入

 

年财产性收入

 

年其他收入

 

低保领取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共同生活家庭成 员

家庭

成员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性别

民族

婚姻

状况

工作单位

(就业情况)

残疾

等级

重病

常见病

或慢性病

上月

水电费

上月

通迅费

是否与申请人户口在一起

 

 

 

 

 

 

 

 

 

 

 

 

 

 

 

 

 

 

 

 

 

 

 

 

 

 

 

 

 

 

 

 

 

 

 

 

 

 

 

 

 

 

 

 

 

 

 

 

 

 

 

 

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工作单位(就业情况)

是否是低保对象

非共同生活原因

 

 

 

 

 

 

 

 

 

 

 

 

 

 

 

 

 

 

 

 

 

上情况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有骗取社会救助资金行为的,本人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                          年    月    日

是否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需备案对象及备案情况

 

民主评议意见

(由乡镇民政部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

委托核对信息反馈情况

乡镇民政办初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拟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公示(7天)

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经本民主评议小组评议(评议申请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真实性、完整性):              

 

评议小组员:

 

年  月  日

核对信息平台数据情况有(无)差异(如有差异的请列出具体差异情况):              

 

 

信息查询员: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申请人家庭符合临时救助,建议给予救助   元。

 

民政经办员:

 

年  月  日

拟同意民政办意见,该申请家庭共   人,建议给予救助      元。

 

乡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日至         日公示。群众无异议。

 

公示记录员:

 

年  月  日

同意分管意见,给予救助   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县法院、检察院。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9日印   

 

八步椪柑
六龙茶
明清贡品黄腊李
南丹黄腊李
南丹瑶山红梨
瑶 鸡
长角辣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