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南丹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南丹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中央补助精神疾病防治项目实施工作,完善全县精神障碍防治网络,逐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管理率和治疗率,减少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5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加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与报告制度,完善全县精神障碍防治网络,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诊断和复核、监管、康复,逐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管理率和治疗率,减少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到2018年底,全县精神障碍防治网络覆盖率达到100%,登记患者管理率达70%,治疗率达60%。
二、项目范围
在全县11个乡镇实施。
三、项目工作内容
(一)精神卫生防治综合能力建设
1.积极参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联动工作。县综治办、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残联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协同县卫计委开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相关职责参考《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15—2020年)》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2.建立多方参与的患者管理联运机制。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卫计委牵头建立及完善由县综治办、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残联等部门组成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领导机构和部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在县综治办的协调推动下,下大力气强化基层患者管理协作机制,建立由基层医务人员、派出所民警、综治干部、民政干事、助残员、志愿者及村(居)委会干部等组成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帮扶小组(以下简称社区管理帮扶小组),有条件的乡镇、村(社区)可引入社会工作者参与,对辖区内患者动态信息及时通报,协同随访,出现突发事件“苗头”迅速应对,共同研究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过程中及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3.成立南丹县精神卫生防治协调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唐 焰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 轶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杨 立 县卫计委主任
成 员:韦家涛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符龙秋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
覃家福 县司法局局长
劳冬玲 县财政局局长
韦东昌 县民政局局长
傅 钢 县人社局局长
王金成 县残联理事长
邹芳全 县教育局局长
莫春奎 县卫计委副主任
曾 文 县人民医院院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精防办),负责开展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委,办公室主任由杨立同志兼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好各项工作。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县卫计委:负责协调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精神病患者筛查、救治及健康管理。一是制定精神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心理援助等内容。发生突发事件时,卫生部门要及时报告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对医务人员在疾病诊疗服务中对就诊者进行的心理健康指导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二是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发展趋势等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牵头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三是规范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包括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标准、治疗规范,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等。四是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开展精神障碍康复工作给予业务指导。五是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做好调查、处罚、处分等措施。
县综治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推动乡镇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动员村(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村(居)委会要积极做好辖区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上报工作,可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
县司法局:负责对看守所、拘留所等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同时,按照职责范围,对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依法开展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管。
县民政局: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前提是参加医疗保险)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县城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此外,对上述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县公安局:负责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在送诊方面,按照职责分工,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他人的行为或者危险,经过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需要住院治疗,其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应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此外,对在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县教育局:负责对教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定期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及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同时,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其受教育权益。
县人社局、残联:负责对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就业。防止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歧视,维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保证就业的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实现患者就诊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县财政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相关规定,编制年度财政预算,为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治疗提供资金保障。
(二)信息管理与项目质控
1.信息管理与使用。县精防办应及时将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等信息发到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应将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各类信息及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在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随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抗精神药物治疗补助等帮助措施。同时,高度重视患者个案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分级设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业务管理员,严格界定信息浏览及使用权限。
2.信息交换与共享。县卫计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与县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互换与共享机制。
3.项目质控。县精防办配备数据质控员和业务管理员,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和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质控等工作,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妥善保管患者管理与治疗的相关资料,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分析、统计和上报等工作。
(三)患者管理治疗
1.病例筛查与诊断。县精防办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规范和医院有关规定开展患者筛查工作,力争在2018年完成我县检出率4‰的目标要求。建立有奖报告制度,对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脱管漏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使相关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列管救治的,每人次奖励100元,经费由县财政给予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2.登记和网络报告。各乡镇设立直报人员,按照《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范》(2014版)要求,将符合上报条件的患者及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
3.贫困患者抗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补助、复诊治疗、随访技术指导、护理宣教。
(1)对于居家贫困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费用,应首先通过城乡医保进行报销,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通过医疗救助进行补助,剩余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可以由本项目提供补助。优先补助辖区内家庭成员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从未得到政府部门救助,既往有危险行为或倾向及危险性评估为1—5级的贫困患者,已得到政府部门救助但家庭经济仍很困难的患者。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经由村(居)委会、乡镇卫生院、县精防办三级审核批准后在县人民医院进行基本药物维持治疗。为方便路途遥远患者取药,抗精神病常用药物(氯氮平、舒必利、氯丙嗪、安坦等)由县人民医院按照国家药物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并配送至乡镇卫生院(采购药品费用由县人民医院上报县卫计委,县卫计委负责年终汇总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财政局拨款支付)。
(2)在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温馨服务”工作模式(即每月安排一天),由乡镇卫生院公卫科设立专门门诊对患者进行复诊、健康宣教等工作。对于路途遥远、居住密集的患者群,由乡镇卫生院组织专家集中进行复诊、健康宣教等工作。对居家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药物补助治疗,每年2次免费复诊、4次免费专项检查、2次护理知识宣教。由社区管理帮扶小组每年集中填写一次《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登记表》(详见附件2)。
乡镇卫生院的精防人员为患者(危险性评估为1—5级)提供随访技术指导,包括村(社区)治疗安全评估、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居家康复指导、患者家属护理教育、服药依从性训练、个案管理计划制订,以及与村(社区)管理人员对部分管理难度大的患者共同开展入户随访等,逐步提高村(社区)管理治疗质量和效果。
4.应急医疗处置。县精防办对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危险的疑似或确诊精神障碍患者,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必要时告知县公安局协助开展处置。县精防办对病情复发、有抗精神病药物相关的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和躯体疾病的精神障碍患者,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在实施应急医疗处置之前,须由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在《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详见附件3)上签字同意,同意书不能及时送达患者家属或监护人时,由在现场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人员签字证实。应急医疗处置完成后24小时内填写《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详见附件4),应急医疗处置应按照《精神卫生法》及《工作规范》规定执行。
5.贫困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对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危重时给予入院治疗补助。凡符合补助条件的由乡镇卫生院的精防办医师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5)经由村(居)委会、乡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三级审核批准后,由县人民医院(或县公安局、民政局人员)护送患者至定点对口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河池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紧急入院治疗。由社区管理帮扶小组每年集中填写一次《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登记表》(详见附件6)。
6.入户随访。县精防办与乡镇卫生院精防管理人员共同开展对部分管理难度较大患者的入户随访工作。
(四)项目管理技术指导
由县精防办定期对项目管理人员、个案管理员、数据质控员、民警、村(居)委会等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重精神障碍的早期识别和转诊处理能力。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家属护理教育,培训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患者安全管理、药物管理、复发早期识别、个案管理等。
(五)心理援助热线建设
县人民医院应创造条件开通心理援助热线(热线:7280000),为公众、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宣教、心理危机干预,对疑似有精神问题的来电咨询者提供转介服务。同时,按要求建立人员队伍和管理制度,争取与“110”“120”等服务热线建立联动机制。
(六)落实“以奖代补”政策
严格按照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卫计委、残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综办通〔2016〕50 号)要求,合理确定奖补对象,签订监护协议,依法明确权利义务,加强经费保障,实施有奖监护。“以奖代补”经费(奖励监护人200元/月,按实际监护时间发放)由县卫计委提交预算报告,县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按程序拨付到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后发放。落实“一患者一监护服务小组”的要求,对评级为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成立“一对一”的监护服务小组,小组成员由居住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网格员)、卫生院精防医生、驻村(社区)民警、监护人等人员组成。
四、督导与考核
县精防办定期督查项目执行情况,每季度汇总相关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工作进度,并逐级上报至市卫计委和自治区卫计委,并接受市卫计委和自治区卫计委等有关部门的督导和考核。
附件:1.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申请表
2.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登记表
3.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
4.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
5.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申请表
6.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登记表
附件1
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申请表
市 县(区) 201 年度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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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女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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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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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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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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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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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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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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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构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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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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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者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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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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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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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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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 状况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 3.家庭经济困难 □ |
户 口 类 别 |
农 业 户 □ 非农业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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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 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2.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 4.享受医疗救助 □ 5.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6.无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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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监护人 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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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委会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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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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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精神专科医院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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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农村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明及复印件。
3.本表及有关证明复印件由定点专科医院存档。
附件2
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补助登记表
市 县(区) 201 年度
姓名 |
|
性别 |
男 □ 女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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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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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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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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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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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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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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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者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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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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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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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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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 3.家庭经济困难 □ |
户口类别 |
农业户 □
非农业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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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2.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 4.享受医疗救助 □ 5.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6.无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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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类型 |
国家彩票公益金项目救助□ 其他救助□√ (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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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时间 |
年 月至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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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救助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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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药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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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效 |
改善很多□ 稍有改善□ 没变化□ 有所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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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
接受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住址: 省(自治区、直辖县) 县(地、州、盟) 县(县、区) 街道
(乡、镇) 社区(村) 号
应急医疗处置单位(全称):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现对患者提出如下医学意见(在相应处填写或划“√”):
①该人员为(疾病名称) 疾病的( 患者 疑似患者 ),由于( 已经 可能 )出现( 危险行为 自伤自杀行为 严重或急性药物不良反应 药物过量 ),( 已经 将给)本人或他人的身体、财物造成损失,需要通过医疗措施予以制止或避免。
②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必需立即对该人员采取( 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 精神科门诊留观 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措施。一旦病情得到控制,对本人或他人的危险基本消除,这种措施将予以解除。
③以上医学意见已送达该人员的( 监护人 家属 );因客观原因(注明原因: ),本医学意见不能立即送达该人员监护人(家属),则由公安机关现场执行公务的人员签字证实。
精神科执业医师(1): 时间: 年 月 日 时
精神科执业医师(2): 时间: 年 月 日 时
监护人(家属)意见:
监护人(家属)签名: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参与现场处理的公安机关名称(全称):
公安机关公务人员签字: 警号: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
附件4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
应急医疗处置单位:
患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患者编号(非本地患者填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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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处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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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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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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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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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身份 (划√) |
监护人 亲属 目击者 警察 社区管理者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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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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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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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情况简要描述(包括患者当时的表现、人员财产损失、大致处置过程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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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 |
精神科医师1: 精神科护士1: 精神科医师2: 精神科护士2: 公安机关名称: 签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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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缘由 (划“√”) |
①轻度滋事 ②肇事肇祸 ③其他危险行为 ④自伤自杀行为 ⑤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⑥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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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处置措施 (划“√”) |
①现场临时性处置 ②精神科门诊/急诊留观 ③精神科紧急住院 ④ 会诊 ⑤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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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
① 确定诊断: ② 疑似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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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性质 |
①自愿治疗 ②保护性治疗 ③强制性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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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移交 |
①精神科门诊 ②精神科住院部 ③同级精防机构 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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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效果 |
①有效 ② 部分有效 ③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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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对象来源 |
①当地常住,已经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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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当地常住,没有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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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非本地常住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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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支付方式 |
①自费 ②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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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申请表
市 县(区) 201 年度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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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女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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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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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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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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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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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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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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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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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者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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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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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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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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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 状况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 3.家庭经济困难 □ |
户 口 类 别 |
农业户 □ 非农业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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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 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2.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 4.享受医疗救助 □ 5.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6.无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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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监护人 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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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委会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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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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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精神专科医院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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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农村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明及复印件。
3.本表及有关证明复印件由定点专科医院存档。
附年6
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补助登记表
姓名 |
|
性别 |
男 □ 女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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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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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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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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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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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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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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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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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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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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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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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 3.家庭经济困难 □ |
户口类别 |
农业户 □ 非农业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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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2.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 4.享受医疗救助 □ 5.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6.无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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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类型 |
国家彩票公益金项目救助□ 其他救助□√ (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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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时间 |
年 月至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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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救助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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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药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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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效 |
改善很多□ 稍有改善□ 没变化□ 有所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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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县(区) 201 年度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