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以下简称党建指导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党建指导员作用,不断推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河池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党建指导员的选派管理,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工作要求,通过建立健全党建指导员的选派、管理和考核激励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建指导员队伍。
第二章 选派方法和条件
第三条 党建指导员的选派要本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需要、本人自愿和单位党组织同意、县委认可”的原则,按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类型、部门的行业优势与党员干部的专业特长相适应的要求,采取组织推荐与企业选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党建指导员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主要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或在职在岗的优秀党员干部中选派。
第五条 党建指导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法规水平;具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和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身体健康。
第六条 选派党建指导员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坚持所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数量服从所开展工作的质量。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规模和工作难易程度,1名党建指导员可以指导1家或几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也可以同时联系、指导多家个体工商户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第七条 党建指导员的选派可与领导干部联系点、后备干部挂职锻炼、部门帮扶以及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输送党员等工作统筹考虑,同步进行。
第八条 选派党建指导员采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提出需求、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经县委组织部门考察报县委讨论确定的方式产生。具体步骤包括:宣传动员、拟派驻单位提出需求、符合条件对象报名、单位党组织研究拟选派对象并提出选派意见、县委组织部门考察并报县委审核确定选派人选、集中培训、到岗履职等。
第九条 党建指导员选派期限为一年,采取一年一派。党建指导员任期满后,需继续留任的,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县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经县委组织部考核合格后,报县委审定后重新选派。不需要继续留任的,期满后回原单位上班。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生产经营发展方向。
第十一条 结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实际,制定科学的党建工作思路、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对未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做好基础性工作,尽快帮助其建立党组织,坚持“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巩固一个,提高一个”。对已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党员教育管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建立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各项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促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积极开展“发展强、党建强,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反映好”的“双强六好”非公企业党组织创建活动。指导社会组织积极开展“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五个好”社会组织党组织创建活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 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注重从企业主、管理人员、高科技人才、生产一线骨干和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深入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组织他们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 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加强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工作,不断扩大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 切实维护好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按照上级党组织满意、业主满意、职工群众满意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职工群众与业主的桥梁纽带作用,畅通沟通交流渠道,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既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又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坚持指导与服务相结合,积极建言献策。关心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协助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与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主动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利于生产经营、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排忧解难。
第十七条 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党建指导员由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双重管理,以派出单位管理为主,派驻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协助管理。工作上接受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和所属乡镇党委指导。各派出单位要统筹安排,从大局出发,关心派出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尽力给予支持和帮助,确保党建指导员派得出、下得去、干得实。各派驻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积极支持,紧密配合党建指导员开展工作,尽力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宽松环境,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建立请销假制度。党建指导员兼顾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工作,每月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不少于10天,不能按规定时间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要事先向派出单位报告,由派出单位报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批准。假期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第二十条 建立报告工作制度。党建指导员每季度要向派出单位与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上报工作计划、总结及工作进度、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等相关情况,平时工作动态可随时上报。按要求参加各级管理部门组织召集的党建指导员工作座谈会、交流会和业务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为所有党建指导员统一发放《党建指导员工作日记》,工作日记要及时记录党建指导员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工作中的认识和体会等内容。每年底党建指导员要将工作日记交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进行检查,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统一编号、持证上岗、双向鉴定”制度。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为党建指导员统一发放“党建指导员工作证”,作为党建指导员身份证明,党建指导员需持证上岗。每半年,党建指导员派驻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根据党建指导员实际表现,在工作证上填写鉴定意见;派出单位根据实地检查、访谈、座谈评议等形式掌握情况,在工作证上填写鉴定意见。双向鉴定将作为考评党建指导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育培训。把党建指导员的培训纳入全县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整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每年对党建指导员进行一次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保证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切实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尽责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严明工作纪律。党建指导员派驻企业或社会组织服务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不变,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不得在派驻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领取任何报酬和报销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增加派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负担;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不准组织、包庇、纵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将党建指导员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到考核内容中。
第二十五条 党建指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调整: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因工作能力原因,确实不适应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宜再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调整党建指导员,应由派出单位根据本人申请或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并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党建指导员调整后,由县委组织部重新选派。
派驻党建指导员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出现注销、关停等情况的,派出单位应及时报告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重新安排党建指导员派驻工作。
第五章 考核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县委组织部每年年底组织考核工作组对党建指导员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结合党建指导员每季度上报的工作总结、工作证上派出单位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填写的鉴定意见以及工作日记记录情况,并与派驻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了解核实情况后,形成最终考核意见,报县委组织部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第二年度是否继续选派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党建指导员的工作情况作为基层锻炼经历存入个人档案,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列入派出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优秀档次,不占派出单位评优名额,并作为干部交流、使用的依据之一。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予继续选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下发关于党建指导员选派与管理工作中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