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车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南丹县丰塘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河池·南丹工业园区周边村屯群众搬迁安置工程)搬迁安置方案》已经2018年第五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和2018年5月14日县四家班子领导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南丹县丰塘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河池·南丹工业园区周边村屯群众搬迁安置工程)搬迁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南丹县丰塘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河池·南丹工业园区周边村屯群众搬迁安置工程)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搬迁户原住房评估及补偿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依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保障办〔2015〕13号)、《中共南丹县委员会常委会会议纪要》(第十三届99号)、《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20号)等。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和谐搬迁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实事求是原则。
三、搬迁安置范围
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南丹县丰塘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定的搬迁安置范围为准,房屋安置户数125户,建(构)筑物调换建筑面积约58390平方米。
四、搬迁单位、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和安置对象
南丹县丰塘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河池·南丹工业园区周边村屯群众搬迁安置工程)主管单位、安置人为县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为县城投公司,被安置人为南丹县丰塘坳片区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被搬迁建(构)筑物用途、面积和土地使用性质的确认
(一)被搬迁建(构)筑物的用途以建(构)筑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二)被搬迁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测绘的面积为准。
(三)被搬迁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准;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若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需按政策确认的,以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四)搬迁建(构)筑物被依法搬迁后,被搬迁建(构)筑物的使用权及经营权归南丹县人民政府。
(五)被搬迁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用途依法公布。
六、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
(一)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认证机构的确定。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平均价格由实施单位委托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根据被搬迁建(构)筑物所在的区位、用途和性质,认证该区位、用途和性质的新建商品房最近三个月的平均价格。
(二)被搬迁建(构)筑物评估机构的确定。建(构)筑物及装修价款由“临时管委两委”干部及群众代表随机选定5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为评估工作的候选单位,再由全体房屋被安置人通过会议确定。
七、被搬迁建(构)筑物的评估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搬迁建(构)筑物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搬迁建(构)筑物价值等因素进行独立、客观、公证的评估,并确定补偿价格后向被安置人公布、确认。
八、安置方式
(一)实物安置。通过“以购代建”进行产权调换。县政府采购中心依法依规在南丹县城选择适合的安置房源进行现房安置,房屋差价实行多还少补。具体安置方式有以下三个方案:
方案一
1.按人均面积25㎡进行安置。
2.安置住房与原居住地建(构)筑物中住房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换:
(1)安置住房面积小于原居住地房屋面积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原居住地房屋评估价向被安置人补差价。
(2)安置住房面积大于原居住地房屋面积的,由被安置人按原居住地砖混结构房屋的评估价向县人民政府补差价,在征收土地时从征地款中抵扣。
按照安置时间节点要求签订协议的,给予以下奖励:
1.每户20㎡商铺1个、车位1个,装修补助费5万元。
2.按以下标准奖励安置住房面积:砖混结构房屋按原住房面积的5%奖励,砖瓦结构房屋按原住房面积的3%奖励,泥瓦结构房屋按原住房面积的2%奖励。
方案二
1.按人均面积25㎡进行安置。
2.安置住房与原居住地建(构)筑物中住房按以下方法进行搬迁:
(1)安置住房面积小于原居住地房屋面积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原居住地房屋评估价向被安置人补差价。
(2)安置住房面积大于原居住地房屋面积的,由被安置人按原居住地砖混结构房屋的评估价向县人民政府补差价,在征收土地时从征地款中抵扣。
按照安置时间节点要求签订协议的,给予以下奖励:
1.每户车位1个,装修补助费5万元。
2.在征收土地之前,给予被搬迁人粮食补贴(参照龙滩库区移民补偿政策执行)。
3.按以下标准奖励安置住房面积:砖混结构房屋按原住房面积的5%奖励,砖瓦结构房屋按原住房面积的3%奖励,泥瓦结构房屋按原住房面积的2%奖励。
方案三
1.按人均25㎡面积进行安置。
2.安置住房与原居住地建(构)筑物中住房按以下方法进行搬迁:
(1)安置住房面积小于原居住地房屋面积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原居住地房屋评估价向被安置人补差价。
(2)安置住房面积大于原居住地房屋面积的,由被安置人按原居住地砖混结构房屋的评估价向县人民政府补差价,在征收土地时从征地款中抵扣。
3.签订相关协议,将原居住地房屋产权移交县城投公司,再由县城投公司以零租金租赁给被安置人作为生产用房,被安置人承诺不转租,不私下出售、不改变房屋用途及原貌并在县人民政府建设需要拆除房屋时无条件拆除。
按照安置时间节点要求签订协议的,给予以下奖励:
车位1个,装修补助费5万元。
在以上三种安置方案中,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案。搬迁安置协议书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交房手续。房屋正式交付后,按《中共南丹县委员会办公室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南丹工业园区周边村屯群众搬迁过渡期临时安置办法〉的通知》(丹办〔2012〕47号)要求,继续发放24个月过渡期补助。对均不接受以上三种安置方案的,视为自动放弃搬迁安置权益,临时过渡期所享受的安置及补助政策自行终止。
(二)安置补偿。实物安置的补偿,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其中住宅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价款、装修款和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补偿房屋价款和装修款。房屋价款、装修款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照《中共南丹县委员会办公室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南丹工业园区周边村屯群众搬迁过渡期临时安置办法〉的通知》(丹办〔2012〕47号)要求执行。
九、办证开户相关费税的规定
搬迁的安置房和奖励的商铺、车位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水电开户、有线电视开户和宽带开户等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安置人与被安置人分项承担:
(一)安置房部分,按本方案第八条“安置方式”中“搬迁面积及奖励”部分所产生的契税、印花税、交易费、房屋登记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收益金、工本费由安置人承担;安置房的维修基金、燃气管道建设费由被安置人承担。
(二)商铺、车位部分,按本方案第八条“安置方式”中奖励的商铺、车位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水电开户等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被安置人承担。
十、安置协议的订立及时限
房屋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证交付和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搬迁安置协议。同时,被安置人在收到“搬迁安置通知或通告”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与安置人签订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签订协议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搬迁安置权益,并取消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一、安置房的选房办法
按照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确定被安置人选房次序。
十二、商铺的经营管理办法
由搬迁安置群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三、搬迁安置奖励
被安置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入住的,给予物业费补贴奖励,给予搬迁面积内6个月的全额物业费补贴奖励;在约定期限内提前30天以上(含30天)搬迁入住的,给予搬迁面积内24个月的全额物业费补贴奖励;在约定期限内提前15天以上(含15天)搬迁入住的,给予搬迁面积内12个月的全额物业费补贴奖励;未在约定的时限内搬迁入住的,不给予物业费补贴奖励。
十四、其他规定
(一)已合法办理按揭、抵押的被搬迁建(构)筑物,按“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由按揭、抵押双方自行理顺债权债务关系。
(二)被搬迁人迁出原辖区后的小学生入(转)学,在搬迁之时继续在原户籍所在辖区按原招生办法入(转)学,或以户籍和实际居住地相一致,在所属城区按照当年招生办法相对就近入(转)学。凡县教育局安置分流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或变相收费。
(三)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搬迁到固定居所地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户籍迁移。生活困难家庭可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迁入地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四)被搬迁人在搬迁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签订协议的,或被搬迁建(构)筑物所有权不明晰的,由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搬迁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搬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