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干部群众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严明纪律,压实责任,推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有效落实,确保今年圆满完成整县脱贫摘帽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发〔2017〕16号)、《中共河池市委员会、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 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发〔2015〕18 号)、《河池市脱贫摘帽激励办法(试行)》、《河池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河池市脱贫攻坚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南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县直及驻县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及其干部职工。
第三条 严格落实乡镇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强化各级帮扶责任人的帮扶责任,实行脱贫攻坚工作奖惩办法,坚持权责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结合、依纪依规、分级考评、逐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脱贫成效的结果运用,对综合督查结果实行“流动红旗”和“黄牌警告”制度,对不定期的督查暗访实行“红榜”和“黑榜”通报制度,并对获得“流动红旗”“红榜”通报表扬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获得“黄牌警告”“黑榜”通报批评的单位予以惩处。
第二章 奖励情形及方式
第五条 对照自治区脱贫摘帽计划,高质量完成年度脱贫工作任务,并顺利通过国家第三方评估、省际交叉考核,自治区、市级扶贫对象脱贫摘帽验收的,对有关乡镇党委、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帮扶联系的贫困村完成奋斗目标实现脱贫摘帽的,给予相应的乡镇、县直及驻县中直区直市直帮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绩效考评加分。
第六条 对获得自治区“红榜”通报表扬、市级“红榜”通报表扬、县级“红榜”通报表扬或授予“流动红旗”的,分别给予有关乡镇或帮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绩效考评相应加分。对年度内累计获得自治区“红榜”通报表扬2次以上、市级“红榜”通报表扬或授予“流动红旗”3次以上、县级“红榜”通报表扬或授予“流动红旗”4次以上,除给予年度绩效考评相应加分外,提高所在乡镇或帮扶单位年度绩效考评一个等次(最高为一等,下同)。
第七条 把脱贫攻坚实绩作为乡镇党政正职、分管领导、县直及驻县中直区直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派驻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如期完成脱贫摘帽任务且表现突出的乡镇党政正职,县委推荐重用。
(二)如期完成辖区内脱贫摘帽任务且表现突出的乡镇党政分管领导,县、乡两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及扶贫办等脱贫攻坚一线领导干部,县委优先提拔重用。
(三)贫困村完成计划任务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的,县直定点帮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在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优先提拔重用;贫困村完成奋斗目标实现脱贫摘帽的,县直定点帮扶单位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除优先提拔重用外,当年年度考核优先评为优秀等次。对应的县直定点帮扶单位领导班子优秀等次比例可按20%执行。
第三章 惩处情形及方式
第八条 惩处方式
对单位及党组织惩处的3种方式,即检查、通报、降低绩效考评等次。
对个人惩处的6种方式,即通报、约谈、减扣绩效奖、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纪律处分。
实行惩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单位和相关人员(含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领导及帮扶责任人)相应进行,惩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脱贫摘帽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惩处:
(一)国家、自治区、市级核验认定贫困村脱贫摘帽不达标的,帮扶单位年度绩效考评降低一个等次;有关乡镇党政分管领导、责任领导和帮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能参加年度评先评优,并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有关分管领导、责任领导调整职务或免职等组织处理;召回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当年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取消个人年度绩效奖,是培养对象和后备干部的取消资格,且3年内不得评优评先、提拔重用。
(二)国家、自治区、市级核验认定贫困户脱贫摘帽不达标的,有关帮扶单位分管领导、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不能参加年度评先评优,并对有关分管领导、责任领导进行约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帮扶干部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1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取消个人年度绩效奖。
第十条 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惩处:
(一)扶贫对象不精准。贫困人口精准识别不准确,对名下有车、城镇有房产、购置有土地、开办有公司、财政供养人员“五类人”清理不到位,“扶持谁”的问题没有得到精准落实。
(二)帮扶机制不精准。对本乡镇本部门扶贫工作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不到位,帮扶机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帮扶责任落实不到位,“谁来扶”的问题没有得到精准落实。
(三)脱贫措施不精准。贫困村、贫困户在基础设施、住房、生产发展、生活改善、能力提升等方面需求调查不真实、不完整,未精准制定贫困村、贫困户帮扶计划、帮扶措施;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未按照有关要求驻村,对所驻村底子不清、情况不明、措施不力;帮扶干部入户次数达不到要求,落实脱贫攻坚政策不到位,脱贫成效不明显,“怎么扶”问题没有得到精准落实。
(四)资金使用不精准。未严格执行脱贫攻坚相关政策和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或执行不到位等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影响脱贫攻坚目标完成等情况;整合资金落实不到位,项目实施和管理不规范,项目进度滞后,存在挤占、挪用、冒领、私分等情况,扶持对象和项目安排“两张皮”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五)台账资料不精准。乡镇、村、户台账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特别是“一户一册一卡”错漏较多,存在弄虚作假、随意修改、谎报、瞒报和漏报等情况;贫困户册卡信息与扶贫信息系统数据不一致,存在漏录、错录等情况,数据不详实、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底数清”的问题没有得到精准解决。
(六)脱贫成效不精准。存在减贫任务不完成、“七个一批”工作落实不到位、档案台账资料不完善、贫困群众退出不精准等影响脱贫成效考核结果情况,精准识别率、精准退出率和群众满意度“两率一度”偏低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七)其他对全县脱贫攻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被国家、自治区级通报批评的惩处情形及方式:
(一)年度被国家、自治区每通报批评1次的乡镇、县直单位及个人,扣减所在乡镇或帮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绩效考评相应分数,并由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对该乡镇或帮扶单位分管领导、责任领导进行约谈,并视通报问题轻重、影响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适当扣减当年绩效奖金。
(二)年度被国家、自治区通报批评累计2次的,除相应扣减所在乡镇或帮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绩效考评分数外,有关乡镇或帮扶单位分管领导、责任领导、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及帮扶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年度不得评优评先,并责令其在县级主要媒体上公开检查和整改承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对该乡镇领导或帮扶单位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召回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驻村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当年个人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1年内不得提拔使用,个人年度绩效奖降低一个等次。
(三)年度被国家、自治区通报批评累计3次及以上的,除相应扣减所在乡镇或帮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绩效考评分数外,有关乡镇或帮扶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等次降为三等,取消领导班子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乡镇或帮扶单位主要领导在县级主要媒体上公开检查和整改承诺,有关乡镇或帮扶单位分管领导、责任领导、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及帮扶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乡镇或帮扶单位分管领导、责任领导免职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驻村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1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取消个人年度绩效奖。
第十二条 被河池市、南丹县通报批评的惩处情形及方式:
(一)年度被河池市每通报批评1次,或被南丹县通报批评累计2次的乡镇、县直单位及个人,扣减所在乡镇或帮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绩效考评相应分数,并由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对该乡镇或帮扶单位分管领导、责任领导进行约谈,并视通报问题轻重、影响程度大小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适当扣减当年绩效奖金。
(二)年度被河池市通报批评累计2次,或被南丹县通报批评累计3次的,除相应扣减所在乡镇或帮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绩效考评分数外,有关乡镇或帮扶单位分管领导、责任领导、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及帮扶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年度不得评优评先,并责令其在县级主要媒体上公开检查和整改承诺。
(三)年度被河池市通报批评累计3次,或被南丹县通报批评累计4次的,除相应扣减所在乡镇或帮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绩效分数外,有关乡镇或帮扶单位分管领导、责任领导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年度不得评优评先;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和帮扶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召回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1年内不得提拔使用,个人年度绩效奖降低一个等次。
(四)年度被河池市通报批评累计4次及以上,或被南丹县通报批评累计5次及以上的,除相应扣减所在乡镇或帮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绩效考评分数外,有关乡镇或帮扶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等次降为三等,取消领导班子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乡镇或帮扶单位主要领导在县级主要媒体上公开检查和整改承诺,有关乡镇或帮扶单位分管领导、责任领导、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及帮扶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乡镇或帮扶单位分管领导、责任领导免职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驻村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1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取消个人年度绩效奖。
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问责的,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惩处,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不予惩处。
第四章 奖惩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脱贫摘帽和脱贫攻坚工作实施奖惩。属县直单位的,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协调派员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奖惩建议并报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奖惩。涉及驻县中直区直市直帮扶单位及责任人(包括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员)的,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将奖惩意见反馈驻县中直区直市直单位。
第十四条 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被免职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脱贫攻坚奖惩评定工作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组织实施,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评定结果报县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并抄报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及相关乡镇和县直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相关细则,激励本乡镇脱贫摘帽,落实责任,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因上级政策变化或下达指标有变化或者因发生不可抗拒重大灾害等客观原因而导致贫困村、贫困户不能如期脱贫的,减轻或者免除问责。奖励和问责决定一般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负责。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