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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南丹县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2-27 16:31:08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6〕27号)和《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办发〔2017〕67号)精神,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和基层群众自治,依法协商。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促进南丹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积极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实践。

(三)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全面建立,协商主体、协商内容更加明确、协商活动深入开展。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成立协商机构。各村(社区)应建立完善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作为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的常设议事机构,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由村(社区)党组织代表、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居)民代表、妇代会负责人、社会组织代表(辖区单位、物业公司、业委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乡贤”代表(包括本村或社区的老党员、老干部、群团组织负责人等)7类固定成员组成,并设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任期,可连任,专门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协商的具体事务。

(二)细化协商内容。各乡镇结合实际,坚持从村(居)民自治实际出发,将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敏感问题等纳入协商范畴,合理确定并细化协商内容。协商目录主要包括: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落实的具体措施;村委会(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选址及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村(社区)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发展规划;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规章的制定和修改;财务预算决算、资金安排使用、集体收益分配、集体资产处置、公益事业兴办、房屋拆迁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困难群体救助、特殊群体帮扶等民生保障;社区治安维护、环境卫生清理、道路交通整治等公共治理;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服务;当地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等。

(三)确定协商主体。城乡社区协商的主体一般由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7类固定成员共7人)以及协商议题涉及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即“7+X”,“X”即涉及的其他利益相关方,根据协商事项进行动态调整,保证利益相关方多元参与,人员数量由各村(社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随协商事项完毕即告结束。涉及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村(社区)的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乡镇组织开展协商。有条件的村(居)民小组,可根据群众意愿和实际需要,将协商延伸到村(居)民小组,并确定相应协商主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还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退休回乡人员,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以及与双方利益无关的群众代表参与。

(四)规范协商形式。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程,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把协商的价值取向和规则制度融入村规民约,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实践提供指导。完善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制度,采取社区党员议事会、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议事会、物业联席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楼栋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访谈、民主评议、社情民意恳谈会、社区论坛、QQ群、微信群等手段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为城乡居民拓宽协商渠道。

(五)规范协商程序。城乡社区协商要针对不同协商形式,制定严格的协商程序和议事规程。社区协商的一般程序如下:

1.确定协商议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

2.做好协商准备。协商议题确定后,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协商机构牵头制定协商方案,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形式以及议事规则等内容,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等利益相关方按时参加协商,提供协商相关议题材料。

3.组织开展民主协商。协商流程主要是:一是议题召集人说明议题来源、审查情况、具体内容和议事规则;二是由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三是相关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开展协商议事;四是参与协商各方对协商形成的基本共识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形成协商意见。协商须按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协商无法形成基本共识的,待条件成熟后,可进行二次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对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党委研究确定。

4.主动公开协商成果。村(居)民协商委员会要及时将协商成果向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要通过电话、网络或书面等多种方式,将协商成果向各利益相关方及时通报。同时,要利用村(居)务公开栏等平台,将协商事项和协商成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六)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村(社区)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反馈。需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落实的社区协商事项,有关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认真督促落实,并及时向协商事项利益相关方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 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 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七)健全协商制度。将城乡社区协商始终贯穿基层群众自治全过程,建立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自治组织、城乡居民的沟通协调制度,建立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协商议事会等议事制度,明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利益调处、社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驻村(社区)单位共建协商制度。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小区,要探索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物业服务协调制度,实现各类协商主体有序开展专题协商、定期协商和对口协商。每个村(社区)全年开展协商活动不少于4次,并建立台账,村(社区)有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需要协商时,可随时进行协商。

三、工作步骤

(一)试点先行(20179201812月)。各乡镇选择2个条件相对较好的村或社区,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推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不断总结完善,到2017年12月底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全面推广(20181201812月)。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县全面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建设工作,到2018年底,全县城乡社区实现协商工作全覆盖。

(三)规范建设。在实现社区协商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制度设计,夯实协商工作成效,到2020 年底,城乡社区协商形成规范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乡镇党委要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城乡社区协商的正确方向。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村(社区)党务、村务公开,增强党内决策透明度,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推动在职党员进社区服务群众活动深入开展,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提高协商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乡镇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政策法规,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民主实践提供法律支撑。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社区工作经费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社区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有条件的乡镇、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可从村、社区服务群众工作经费中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照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提高居民参与协商能力。大力开展基层干部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法律知识教育,帮助城乡社区协商组织者和参与协商的群众熟练掌握并运用开展社区协商的方法和程序,提高协商的实效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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