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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2-27 16:33:31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7〕39号)精神,着力构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大普法格局,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深入开展普法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谁执法谁普法”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推进我县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突出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进一步强化国家机关普法工作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局,教育引导全民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信仰,为增强我县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三区二城一县”目标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用法治实践引导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国家机关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努力提升公民法治理念,增强社会公众法治素养。

——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国家机关普法实行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部门与地方的衔接配合,完善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立足国家机关实际,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各项普法责任落实,不断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职责任务

(一)建立普法责任制。把普法作为推进南丹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各乡镇各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乡镇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二)明确普法内容。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宣传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深入学习宣传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普治并举,积极推进国家机关法治实践活动,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抓好本系统普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机关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建立新颁布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完善评估机制。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机关学法氛围。

(四)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等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等法治观念。针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执法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权威法律解读,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广泛开展宣传讲解,弘扬法治精神,正确引导舆论。

(五)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落实好以案释法制度,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要通过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以案释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并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县司法局要加强律师队伍培训,鼓励和支持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等活动中,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有关法律程序等,及时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切实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要以法律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为载体,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

(六)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在做好日常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县委宣传部要充分利用社会上各类宣传阵地和设施,尤其是要充分利用新的公共场所开展普法工作。在巩固国家机关橱窗、板报等基础宣传阵地的同时,积极探索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新型载体在普法宣传中的运用。县教育局要建好用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切实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县文广新体局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不断创新普法节目、专栏、频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教育。县司法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注重依托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APP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活动,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为普法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家机关要充分认识普法责任制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建立普法责任制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员、经费、物质保障,为普法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推动本乡镇本部门普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县司法局要加强对下级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工作指导,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对于综合性法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整体效果。

(二)加强指导检查。县司法局和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承担对全县国家机关普法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国家机关普法工作的指导检查,对涉及多部门的法律法规,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对清单中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做好当年普法工作计划,12月30日前做好年终工作总结,报送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上一季度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覃浩然,电话:7232959,电子邮箱:ndfxk@163.com)。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普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普法工作搭建平台,推动普法责任制的落实。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县的普法工作进行考核,各乡镇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本乡镇本部门的普法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建立考核评估体系,对照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加强对本乡镇、本系统、本行业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普法工作目标未完成的乡镇和部门,予以通报。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落实普法责任制好的做法,积极推广普法工作好的经验,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水平。


附件:南丹县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











附件


南丹县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

(此清单由南丹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法治建设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全县国家机关要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把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党委、人大、政协相关部门主要宣传宪法、党内法规及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县委办:重点宣传党内法规和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

(二)县人大办:重点宣传宪法、地方人大组织法、监督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

(三)县政协办:重点宣传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等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政府行政部门主要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包括相关地方性法规

(四)县发改局、物价局:重点宣传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价格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县工信局:重点宣传电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无线电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工业和通信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六)县教育局:重点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七)县科技局:重点宣传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八)县民宗局:重点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

(九)县公安局:重点宣传反恐怖主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枪支管理法、出入境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禁毒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十)县消防大队:重点宣传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十一)县保密局:重点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

(十二)县监察局:重点宣传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十三)县民政局:重点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收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十四)县司法局:重点宣传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监狱法、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十五)县财政局:重点宣传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十六)县人社局:重点宣传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十七)县国土资源局:重点宣传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十八)县环保局:重点宣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十九)县住建局:重点宣传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十)县交通运输局:重点宣传公路法、航道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十一)县水利局:重点宣传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十二)县农业局:重点宣传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十三)县水产畜牧兽医局:重点宣传渔业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

(二十四)县林业局:重点宣传种子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十五)县商务局:重点宣传对外贸易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十六)县文广新体局:重点宣传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菅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十七)县卫计委:重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献血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十八)县审计局:重点宣传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十九)县侨办:重点宣传护照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台胞、侨胞保护等法律法规。

(三十)县旅游局:重点宣传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十一)县国税局、地税局:重点宣传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十二)县工商质监局:重点宣传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十三)县安监局:重点宣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十四)县食药监局:重点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十五)县统计局:重点宣传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农业普查条例、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十六)县法制办:重点宣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仲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三十七)县金融办:重点宣传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反洗钱、反非法集资、反金融诈骗等法律法规。

(三十八)县人防办:重点宣传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

(三十九)县地震局:重点宣传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十)县气象局:重点宣传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十一)县乡村办:重点宣传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十二)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重点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

三、司法机关主要宣传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十三)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重点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和合同、物权、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的司法解释。

四、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主要宣传面向特定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和权利促进的法律法规

(四十四)县总工会:重点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十五)团县委: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四十六)县妇联:重点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

(四十七)县科协:重点宣传科学技术普及等法律法规。

(四十八)县残联:重点宣传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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