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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丹县事业单位履职考评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2-27 16:46:39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事业单位监管,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履职效能,营造执行有力、服务高效的公益服务环境,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结合南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履职考评按照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科学导向、分类组织、社会参与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所有事业单位,已列入县委、县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综合考核的一层事业单位由县绩效领导小组实施考评,不再依据本办法进行履职考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履职考评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成立县事业单位履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委办、政府办、纪委、组织部、编办、绩效办、财政、人社、审计、统计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评的日常协调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编办,工作人员从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事业单位具体履职考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举办机构组织实施,考评结果报县事业单位履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五条  事业单位按年度进行履职考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举办机构)统筹绩效考评、行业考评、单位年度考评等科学部署、同步进行,防止多头考评、重复考评,原则上要求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履职考评工作。


第三章  考评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履职考评实行百分制,主要包括:履行业务职能、社会评价、法人管理共三个部分。

(一)业务职能(60分):由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履行宗旨和完成业务目标等工作内容进行考评。

(二)社会评价(30分):组织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代表,对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业务实绩、工作效率、内部建设、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满意度进行测评。推行利用机构编制网站等网络平台,向事业单位内部职工和服务对象等开展网络满意度评价工作。

(三)法人管理(10分):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法人年度报告、机构编制和单位内部管理等进行考评。

第七条  事业单位履职考评实行奖罚加减分制度,事业单位在年度工作中创新创优或成绩突出获得表彰的,对应表彰等级给予加分;对工作失误和受到批评的,根据影响等级给予相应减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累计减分不设底限。

第八条  事业单位履职考评采取平时监管、年终考评、实地核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履职考评工作按照填报评分细则、自查自评、实地考评测评、确定等级、结果公示、结果通报、整改提升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且排名在系统前20%的可评为优秀;考评得分80—89分的为良好;考评得分在60—79分的为合格;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优秀:

(一)未按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开展法人履职不到位的;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软环境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治安、食品药品安全、饮水安全、节能降耗、突发事件、舆情管理等方面出现问题受到严重处理的;

(三)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得“不称职”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有问题的;

(四)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形的。

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被县处级以上机关(含县处级机关,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含2次);

(二)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的;

(三)被监管部门取消执(从)业资格的;

(四)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形的。

第十一条  县事业单位履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评工作需要,采取事中、事后抽检等方式,对事业单位工作和考评结果进行核验。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履职考评结果实行“五挂钩”政策,即:与绩效奖励挂钩、与树优评先挂钩、与干部任用挂钩、与机构编制管理挂钩、与财政经费支持挂钩。

(一)与绩效奖励挂钩。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运用绩效奖励二次分配作为激励杠杆,对应获评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以事业单位履职考评等级为依据,发放绩效奖励二次分配份额。 

(二)与树优评先挂钩。事业单位履职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和树优评先挂钩,考评为优秀的在本系统内部增加年度考核和树优评先比例。

(三)与干部任用挂钩。事业单位履职考评为优秀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优先提拔重用。考评指标相比上年大幅度下降的,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提拔重用。

(四)与机构编制管理挂钩。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给予机构编制支持。被评为不合格的要冻结该单位的机构编制,并责令整改。

(五)与财政经费支持挂钩。按照“以事定费”原则,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和政府购买服务方面倾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一定比例压减公用经费。


第五章  责任和纪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事业单位履职考评工作的责任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履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绩效、财政、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是事业单位履职考评工作的组织保障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在事业单位履职考评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积极作为,主动配合接受考评。要按照职责宗旨、业务规范和行业标准等要求,填报《事业单位履职考评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表》。未按要求填报《事业单位履职考评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表》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考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担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考核评价事业单位履职实绩。严肃考评纪律,严禁徇私舞弊,确保考评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要加强舆论监督。事业单位履职考评结果要在部门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事业单位履职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印发的《南丹县事业单位履职考评暂行办法》(丹办〔2015〕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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