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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2-27 16:48:02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解决领导干部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根据《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河办发〔2017〕98号)精神,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对象和范围

(一)清理工作对象

党政领导干部: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团体机关在职科级以上干部(含科级)。全县各类事业单位在职科级以上干部(含科级)参照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县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清理范围

至本通知下发之日,上述清理工作对象仍存在以本人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承包经营农村土地行为的,都必须清理。

承包经营是指:本人、借用他人名义或者以参股的方式承包(含租赁,下同)经营农村土地的行为。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林业的土地。

下列情况不在清理范围之内:

1. 清理工作对象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用于科学研究、公益事业及类似项目的(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或下达项目计划文件为依据)。

2. 清理工作对象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区划为生态公益林,不以采伐利用木材为主要经营目的(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3. 清理工作对象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以扶贫为目的,与建档立卡贫困户联合开发经营、收益主要归贫困户所有的(以贫困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4. 清理工作对象按国家规定由本人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可不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依据和目标

(一)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适应形势、从严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分类处理的办法,妥善解决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

(二)清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清理目标

用一年左右时间,对全县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维护农民群众利益,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清理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成立南丹县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钟  云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成  员:卢荫安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莫祖大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劳冬玲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黄秀月  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吴优秉  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潘宝丹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局长

岑勋杰  县农经局党组书记、局长

陆俊飞  县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清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办公室主任由莫祖大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莫宁同志担任,成员从各有关单位抽调。办公室工作职责: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进行专项清理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综合汇总等工作;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各单位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将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向领导小组报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四、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采取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先调查摸底、后开展清理,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12月中旬前完成)

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全面动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自行报告阶段20182月前完成)

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清理工作对象如实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报告表》(附件1),未参与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人员要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零报告》(附件2)。同时,报告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做好报告情况统计汇总工作,并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明细汇总表》(附件3),于2018年1月19日前上报县清理工作办公室。县清理工作办公室汇总全县情况,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明细汇总表》(附件3),于2018年1月25日前上报河池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河池市清理工作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88月底前完成)

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本乡镇本单位清理工作方案,报县清理工作办公室备案后,组织清理工作对象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清理工作对象与发包人协商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将承包的农村土地予以清退;或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协商解除合作经营关系,终止经营活动。在清退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认真研究,积极协调,稳妥解决并及时上报。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严肃纪律,杜绝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采取转让承包经营权或者股份形式清退的,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合作股份转让给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能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强行转让;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付的承包金及其他费用,损害群众利益。清理工作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后,要向本乡镇本单位报告,出示清理退出证明、合同、协议等相关手续材料,并由单位复印存档备查。个别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2018年8月底前办理完清退手续的,清理工作对象要向县级以上清理工作办公室提交具体清退计划及清退承诺,经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8月。延期清退期间,清理工作对象所在乡镇和单位要督促其按计划做好清退工作。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汇报材料,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清退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2018年9月5日前逐级上报。县清理工作办公室于2018年9月21日前,汇总形成全县自查自纠情况汇报材料,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 5)报市清理工作办公室。自查自纠情况要在本乡镇、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组织核查阶段20189月底前完成)

组织开展核查核实。自查自纠结束后,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组织对本乡镇本单位清理对象的报告表和自查自纠情况以及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全面核实,对不按规定报告和清退,以及弄虚作假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清理工作办公室抽查。自治区、河池市清理工作办公室和县清理工作办公室将对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问题较多,漏报瞒报严重或清退不彻底的,要责令整改。对举报线索比较具体、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单位或个人,要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总结巩固阶段201811月底前完成)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再次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清退情况统计表》(附件4),连同清理工作总结,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于2018年10月10日前上报县清理工作办公室。县清理工作办公室汇总全县情况后填报相关附件并撰写清理工作总结,于2018年10月25日前上报河池市清理工作办公室。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紧密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切实担负起责任,认真抓好专项清理工作。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也要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开展本乡镇本单位的清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亲自动员,亲自督办。所有专项清理工作要求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提高思想认识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三)做好思想工作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要深入细致做好清理工作对象的思想工作,化解消极、抵触情绪,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要注意收集舆情,加强引导和监控,制定应对预案,及时处理和化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四)建立长效机制县委组织部和县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集中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要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报告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今后因工作和岗位变动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清理工作对象的人员,要按要求进行清理并报告。清理工作结束后,对仍有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的乡镇和单位,县巡察机构要进行重点了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暂未列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引导他们逐步退出,防止出现新的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

(五)严肃执纪问责县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等部门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监督,对清理工作不力或不按要求开展清理工作的乡镇和单位,要予以问责。对在清理工作中瞒报漏报、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拒不按要求清退或弄虚作假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律先免职并进行点名通报,再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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