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农政〔2018〕23号
南丹县农业局
关于新增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局直(所)属二层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29号)和《河池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河审改办发〔2018〕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新增行政许可事项1项。
对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股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及时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附件:1.《南丹县农业局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南丹县农业局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南丹县农业局
2018年6月28日
附件1
南丹县农业局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
项目 编码 |
项目 名称 |
审批层级 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
备注 |
1 |
D17103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附件2
南丹县农业局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6项)
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
备 注 |
1 |
D17050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南丹县农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个人、企业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2 |
D17051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南丹县农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
企业、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3 |
D17057 |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南丹县农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企业、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4 |
D17067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南丹县农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
备 注 |
5 |
D17069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南丹县农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6 |
D17080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南丹县农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7 |
D17100 |
农药经营许可 |
南丹县农业局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
20 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8 |
D17103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 |
20个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丹县农业局 2018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