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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环管字[2018]14号关于广西南丹县三鑫治理有限公司长坡生产区硫砷减排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南丹县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8-07-02 11:10:34       点击量:

 

 

 

 

 

 

 

 

丹环管字〔2018〕14

 

南丹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广西南丹县三鑫治理有限公司长坡生产区硫砷减排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南丹县三鑫治理有限公司

公司呈报的《长坡生产区硫砷减排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编制,评价内容较全面,环境影响预测结论可信,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报告表可作为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背景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分公司鲁塘尾矿库作为目前华锡集团在大厂矿区供各选矿厂使用的唯一尾矿库,2017年5月4日因再生资源分公司砂水间工作人员擅自打开鲁塘尾矿库溢流口盖板降低库区水位,导致外排废水超标排放,造成下游平村河水质异常。事件发生后,我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后经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及我局的指导下,再生资源分公司制定了《鲁塘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方案要求长坡生产区升级优化工艺,综合回收硫铁矿,保证硫铁精矿综合回收率不低于80%,从源头减少砷进入鲁塘尾矿库的量。目前长坡生产区约80%的硫砷回收到了硫砷粗级产品中,仍有20%的硫砷随尾矿直接排入鲁塘尾矿库;而得到的硫砷粗级产品中含硫约25%、含砷约3%,由于硫含量较低,不能作为产品销售,往往又作为尾矿废物排入鲁塘尾矿库,给尾矿库的管理带来较大的环保压力。为此广西南丹县三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拟在长坡生产区空地上建设该项目,通过重选-浮选联合工艺处理长坡生产区原来形成不了销售产品而排入鲁塘尾矿库的硫砷粗级产品,以达到污染物资源化和减量化的目的,确保《鲁塘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

、项目基本情况

广西南丹县三鑫治理有限公司长坡生产区硫砷减排工程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018-450000-09-03-016385),位于广西南丹县大厂镇长坡生产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7°3419.5,北纬24°5027.7,总占地面积2800平方米,占地类型属老厂矿工业用地

项目主要新建内容:处理车间锡精矿沉淀池高砷硫精矿沉淀池精矿废水收集池等,主要配套设备有:2台格子球磨机、2台螺旋分级机、10台浮选机、120台摇床等。

项目依托长坡厂原有初雨水收集池、地表水系收集池对雨水及地面冲洗水进行雨污分离。

项目回收硫砷初级产品产生的尾砂依托鲁塘尾矿库干堆处理系统处理,后用于铜坑矿采空区井下充填项目。

项目所需主要原料,来源于长坡生产区产生的硫砷粗级产品。主要工艺流程是将硫砷粗级产品通过水力输送至项目的分级、磨矿系统和选别系统,通过磨矿将硫铁矿与脉石、锡石与脉石、锡石与硫铁矿等进一步分离、分选,提高硫铁矿品位,形成可销售的高砷硫精矿产品;过程中,由于磨矿,部分锡石得到解离,从而可以回收,形成锡精矿产品。本项目采用重选方式回收硫铁矿,生产对水质无要求,生产废水经压滤后可不断循环使用,无废水外排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3.08%

四、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属于减排工程,工程建成后可有效减少硫和砷等污染物的外排量,从源头减少砷排入鲁塘尾矿库的量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好转。项目的实施相当于每年可减少砷的排放达2278吨、减少硫排放21218吨,对于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作用突出,有利于区域生态的恢复对于区域环境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废物的安全处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项目生产排放的尾砂排入鲁塘尾矿库,未发生排放方式的改变,故不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开展项目建设。

、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厂内暂存设施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 修订)、《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危险废物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及其修改单的规定执行。

严格做好厂区内雨污分流工作,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循环水池及初期雨水池过滤后须全部回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设置废水外排口。

项目运营期,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试行)》(桂环发〔2010〕106号)文件的规定,到南丹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工备案,告知准备开工情况。

项目建设必须执行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相关标准和程序,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南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南丹县人民政府。

抄送:大厂镇政府,县工信

分送:县环境监察大队。

南丹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6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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