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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教发〔2018〕43号关于开展南丹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排查的通知
来源:南丹县教育局       时间:2018-06-28 11:27:04       点击量:
 

丹教发〔201843

关于开展南丹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排查的通知

各校外培训培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桂教基教〔201820号)和河池市教育局等四部门《河池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河教发〔2018104号)、《南丹县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丹教发〔201830)部署安排,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南丹县教育局等四部门决定对全县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查领导小组

  长:邹芳全   县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韦德伟   县教育局副局长

            邹芳应   县民政局副局长

            赖建国   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李万明   县人社局副局长

  员:宋先凡   县教育局基教股股长

詹文艳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

                 县工商质监局消保股股长

            杨义光   县人社局就业中心主任

劳本海   县教育局基教股副股长

   二、时间安排

2018619622

三、督查方式

1.听取培训机构负责人汇报。

2.查阅资料。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培训机构基本情况。

3.汇总反馈。简要反馈专项治理督查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督查分组及人员安排

第一组:负责金芙蓉广场桥头以北、城关镇小场社区及大厂镇。

  长:韦德伟   县教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宋先凡   县教育局基教股股长

  员:杨义光   县人社局就业中心主任

苏丹明   县工商质监局消保股股长

            韦秀灵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干部            

黄以年   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

蓝选昌   县教育局安全股干部(材料员)

第二组:负责金芙蓉广场桥头以南

  长:赖建国   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黄     县工商质监局消保股股长

  员:詹文艳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

        何明贵   县人社局就业中心干部

韦承理   县教育局安全股股长

劳本海   县教育局基教股副股长(材料员)

            陆文宗   县教育局教研室语文教研员

五、督查内容

(一)安全工作

1.办学周边环境,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等情况。

2.培训过程及上下课接送学生情况。

(二)证照检查

1.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情况。

2.培训机构负责人及教师学历、教师资格情况。

3.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情况。

4.领取了办学许可证。但尚未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情况。

(三)招生和培训内容

1.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等情况。

2.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情况。

3.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师资等情况。

4.校外培训机构保存培训过程材料(如教案、教学计划、课程表等)情况。

(四)培训与招生挂钩

1.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情况。

2.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扰乱招生秩序的情况。

(五)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不规范办学行为

1.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组织、推荐、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情况。  

2.在职在编教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等违背师德师风行为情况。

附件:1.南丹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整治工作检查记录表

南丹县教育局     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丹县民政局           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5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南丹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5印发 

南丹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整治工作检查

记录表

受检单位:

检查项目

存在问题

意见建议

备注

安全隐患

无证无照\有证无照\有照无证

招生和培训内容

培训与招生挂钩

公办和民办中小学
校不规范办学行为

检查组成员:
受检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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